玩點商戶服務協議
版本 v1 本協議適用於所有於玩點上架的場地商戶。
1. 定義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協議內:
1.1 「平台」指玩點營運之網站 playspot.com.hk、其相關子網域、商戶中心及日後推出之應用程式。
1.2 「場地」指商戶擁有或有權營運,並經商戶於平台登記或認領之娛樂場地。
1.3 「服務方案」指本公司不時提供之商戶服務級別,現時包括「免費收錄」、「檔期管理方案」及「即時預訂方案」。各方案之具體功能範圍以平台方案頁及《服務方案確認書》所載為準。
1.4 「方案確認書」指雙方就商戶所選服務方案簽署之《玩點服務方案確認書》,包括其任何附錄。
1.5 「客人」指透過平台瀏覽、查詢或預訂場地之終端用戶。
1.6 「預訂請求」指客人透過平台向商戶送出之場地使用申請。
1.7 「已確認預訂」指經商戶確認(於即時預訂方案下則為系統即時確認)而成立之預訂。
1.8 「商戶內容」指商戶提供或授權本公司使用之場地資料,包括名稱、地址、營業時間、價目、設施、簡介、相片、影片、商標及標誌。
2. 協議之組成及優先次序
2.1 雙方之完整協議由下列文件組成:
(a) 本協議;
(b) 方案確認書;
(c) 就個別方案適用之附錄(如《即時預訂方案:佣金與結算附錄》);
(d) 平台之《服務條款》及《私隱政策》。
2.2 如上述文件之間有牴觸,優先次序為 (c) → (b) → (a) → (d)。
2.3 商戶如日後轉換服務方案,只需簽署新的方案確認書(或透過商戶中心自助辦理),無須重新簽署本協議;本協議繼續適用。
3. 商戶帳戶及場地認領
3.1 商戶須以真實資料於平台開設商戶帳戶,並完成電郵驗證。
3.2 商戶須就每個場地提交認領申請,經本公司核實後生效。本公司有權要求商戶提供商業登記證、租約、牌照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營運權之文件。
3.3 商戶須自行妥善保管帳戶登入資料。凡經商戶帳戶作出之操作,一概視為商戶本人之行為。帳戶如有懷疑被盜用,商戶須立即通知本公司。
3.4 商戶不得將帳戶轉讓、出租或供第三方使用,惟商戶之僱員或獲授權代理人於履行本協議範圍內使用者除外。
4. 商戶內容及授權
4.1 商戶授予本公司一項非獨家、免版稅、可再授權(僅限於本公司之服務供應商及推廣渠道)之全球性授權,以複製、展示、翻譯、剪裁、改變尺寸及推廣商戶內容,用途限於營運及推廣平台及商戶場地。
4.2 商戶聲明及保證其擁有商戶內容之一切必要權利,該等內容不侵犯任何第三方之知識產權、私隱權或其他權利。
4.3 商戶同意本公司可就商戶內容製作中英文版本、摘要及搜尋用關鍵字,並以本公司之版面設計呈現。本公司會盡合理努力保持原意,商戶如發現譯文或摘要有誤,可隨時通知本公司更正。
4.4 本協議終止後,本公司會於合理時間內移除場地之公開頁面;惟已納入搜尋引擎快取、第三方轉載或本公司備份系統之內容,本公司不承擔即時移除之責任。
5. 資料準確性
5.1 商戶須確保其場地資料(尤其是地址、營業時間、價目、可容納人數及聯絡方式)真實、準確及最新,並於資料變更後七 (7) 個曆日內於商戶中心更新。
5.2 本公司有權(但無義務)就明顯錯誤、失效或違法之內容作出修正、暫停顯示或移除,並會於合理可行情況下通知商戶。
5.3 商戶不得於平台刊登虛假優惠、誇大宣稱或誤導性描述。
6. 平台之角色
6.1 玩點為場地資訊之搜尋及導流平台。本公司並非任何場地之擁有人、租賃人、管理人、營運者,亦不以場地代理人身份行事。
6.2 場地服務之提供、質素、安全、牌照及合規責任,全數由商戶承擔。
6.3 客人與商戶之間就場地使用而成立之合約,為客人與商戶雙方之間的合約,本公司並非該合約之訂約方。
6.4 本公司不保證平台可為商戶帶來任何數量之查詢、預訂或收入。
7. 服務方案
7.1 商戶所選之服務方案、適用費用及生效日期,以方案確認書所載為準。
7.2 各方案之功能範圍以平台方案頁不時公佈者為準。本公司可持續改良、增補平台功能;如某項功能將被實質削減或移除,本公司會於生效前最少三十 (30) 日以電郵通知受影響商戶。
7.3 商戶可透過商戶中心自助升級或降級,變更即時生效。
7.4 商戶如降級或終止付費方案,既有檔期、訂單及設定資料不會被刪除,惟檔期相關功能將轉為唯讀,商戶暫時無法新增或修改檔期,直至重新開通為止。場地基本資料屬免費收錄功能,任何時候均可自行更新。
8. 預訂請求之處理(適用於檔期管理方案及即時預訂方案)
8.1 商戶須自行設定其可供預訂之檔期、價目、訂金安排、最少提前預訂時間及取消政策,並確保該等設定與其實際營運一致。
8.2 於檔期管理方案下,客人送出預訂請求後該時段即為該客人暫時保留。商戶須於所設定之保留時數內於商戶中心作出確認或婉拒;逾時未處理者,系統會自動釋放該時段。
8.3 商戶應盡合理努力於二十四 (24) 小時內回覆預訂請求。商戶如長期不處理預訂請求,本公司可依第 16 條暫停其相關功能。
8.4 商戶一經確認預訂,即與該客人成立具約束力之場地使用合約,商戶須按已確認之日期、時段及條件提供場地。
8.5 商戶不得因客人之種族、性別、殘疾、家庭崗位或其他受香港法例保障之特徵而拒絕預訂。
8.6 商戶如因不可抗力或場地事故無法履行已確認預訂,須立即通知客人及本公司,並自行負責退款或另作安排。
9. 訂金及客人款項
9.1 客人就預訂支付之訂金及餘額,一律由客人直接支付予商戶(例如轉數快、銀行轉帳或 PayMe)。平台僅提供收款指示之展示及入數證明之上載功能。
9.2 本公司不代收、不代管、不轉交任何客人款項,亦不就商戶之收款、找數或退款承擔任何責任。
9.3 商戶須自行制訂並於平台清楚展示其取消及退款政策,並須切實執行。
9.4 商戶須自行負責就其收入開立單據及處理一切稅務責任。
10. 費用及付款
10.1 商戶須按方案確認書所載之費用付款。除非另有訂明,所有費用以港元計算,並不包含任何適用稅項或第三方收費。
10.2 月費按月預繳。本公司會以電郵向商戶發出賬單,商戶須於賬單發出日起計十四 (14) 日內按指定方式繳付。
10.3 佣金(如適用)按《即時預訂方案:佣金與結算附錄》結算。
10.4 本協議不設最低合約期。商戶可隨時透過商戶中心降級或終止付費方案,變更即時生效。已繳付之月費不設按比例退款,商戶可繼續使用該方案至當期屆滿為止。
10.5 費用逾期超過十四 (14) 日,本公司可暫停該商戶之付費功能,直至款項結清。暫停期間場地基本資料仍會保留於平台。
10.6 本公司可調整方案牌價,並須於生效前最少六十 (60) 日以電郵通知。商戶如不接受新價目,可於新價目生效前終止有關方案而無須支付任何費用。凡方案確認書訂明為「優惠價永久鎖定」者,不受本條調價影響。
11. 個人資料
11.1 雙方就客人個人資料各自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下之資料使用者。
11.2 本公司就每宗預訂向商戶提供之客人資料(姓名、聯絡電話、電郵及預訂詳情),商戶只可用於處理及履行該宗預訂,以及與該宗預訂直接相關之跟進。
11.3 商戶如擬將客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包括推廣訊息、電郵通訊或會員計劃),須先自行取得該客人明確同意,並自行承擔一切責任。
11.4 商戶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之保安措施保護該等資料,並於不再需要時銷毀。
11.5 一方如發生涉及另一方資料之外洩事故,須於知悉後七十二 (72) 小時內通知另一方。
12. 保密
12.1 一方就本協議取得另一方之非公開資料(包括價目條款、營運數據及技術資料),須予保密,除為履行本協議所需外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12.2 本條於本協議終止後繼續有效兩 (2) 年。
12.3 下列資料不受本條限制:已公開者、獨立取得者、或依法律或監管機構要求須披露者。
13. 知識產權
13.1 平台、其軟件、介面設計、資料庫、商標及一切相關知識產權,均歸本公司所有。商戶不得複製、抓取(scrape)、反向工程或以自動化方式大量擷取平台資料。
13.2 商戶內容之知識產權仍歸商戶或其授權人所有。
13.3 商戶可於其自身宣傳中述明其場地已於玩點上架,惟不得暗示雙方存在合資、代理或認證關係,亦不得改動本公司之商標。
14. 商戶之承諾及保證
商戶聲明及保證:
14.1 其為合法註冊之商業實體,並持有經營該場地所需之一切牌照、許可、批文及保險(包括但不限於公眾責任保險);
14.2 其場地符合一切適用之消防、樓宇、衞生及安全規定;
14.3 其場地並無用作任何違法用途;
14.4 其於平台提供之一切資料真實無誤;
14.5 其會以專業及禮貌態度對待經平台而來之客人,其服務水平不遜於其他渠道之客人。
15. 責任限制
15.1 平台按「現狀」提供。本公司不保證平台不會中斷或全無錯誤。
15.2 在法律容許之最大範圍內,本公司不就下列各項向商戶承擔責任:利潤損失、業務損失、商譽損失、預期節省損失,或任何間接或相應而生之損失。
15.3 在法律容許之最大範圍內,本公司就本協議所生之全部責任總額,以商戶於索償事件發生前十二 (12) 個月內實際支付予本公司之費用總額為上限;如商戶為免費收錄商戶,則以港幣一千元 (HK$1,000) 為上限。
15.4 本條不限制任何一方就欺詐、故意失實陳述,或因疏忽導致人身傷亡而應負之責任。
16. 彌償
商戶須就下列事項所引致本公司蒙受之一切申索、損失、損害、費用及開支(包括合理律師費)作出彌償:
16.1 商戶違反本協議;
16.2 商戶內容侵犯第三方權利;
16.3 客人就商戶之場地、服務、安全或退款所提出之申索;
16.4 商戶違反任何適用法例或欠缺必要牌照。
17. 暫停及終止
17.1 任何一方均可以三十 (30) 日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無須說明理由。
17.2 本公司可在下列情況下即時暫停或終止本協議,並以書面通知商戶:
(a) 商戶嚴重違反本協議而未能於接獲通知後 七 (7) 日內糾正;
(b) 商戶場地涉嫌違法、無牌經營或構成公眾安全風險;
(c) 商戶提供虛假資料;
(d) 商戶結業、清盤或無力償債;
(e) 費用逾期超過三十 (30) 日。
17.3 終止不影響任何一方於終止前已產生之權利及責任,包括已到期之費用及佣金。
17.4 終止時,商戶須自行履行一切已確認而尚未進行之預訂,或自行與客人另作安排。
17.5 第 4.4、11、12、15、16 及 20 條於終止後繼續有效。
18. 通知
18.1 一切通知須以電郵發出,並須送達:
致本公司:hello@playspot.com.hk
致商戶:____________(商戶帳戶登記之電郵)
18.2 電郵於發出當日視為送達,惟收到退信通知者除外。
18.3 就一般營運事宜(例如預訂通知、賬單、功能更新),雙方同意可透過平台通知、電郵或 WhatsApp 溝通。
19. 一般條文
19.1 獨立訂約人:雙方為獨立訂約人。本協議不構成任何合夥、合資、僱傭或代理關係。
19.2 轉讓:商戶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協議。本公司可於集團重組或業務轉讓時轉讓本協議。
19.3 修訂:本協議之修訂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惟本公司可為配合法律要求或平台功能更新而修訂本協議之非商業條款,並於生效前最少三十 (30) 日以電郵通知;商戶如不接受,可依第 17.1 條終止。
19.4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均不就其無法合理控制之事件(包括天災、疫症、政府命令、網絡供應商故障)所致之延誤或不履行承擔責任。
19.5 可分割性:本協議任何條文若被裁定無效,其餘條文繼續有效。
19.6 完整協議:本協議連同第 2.1 條所列文件,構成雙方之完整協議,並取代一切先前之口頭或書面陳述。
19.7 第三者權利:除本協議明文規定外,非本協議訂約方之人士,無權依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強制執行本協議任何條文。
19.8 語言:本協議以中文訂立。如另備英文本,兩者如有歧義,以中文本為準。
20.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20.1 本協議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按其詮釋。
20.2 雙方如有爭議,須先由雙方代表誠意協商解決。
20.3 協商後三十 (30) 日內未能解決者,雙方同意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之非專屬司法管轄權。
即時預訂方案:佣金與結算附錄
以下附錄只適用於已選用即時預訂方案的商戶。
1. 即時確認之效力
1.1 於即時預訂方案下,客人於平台選定商戶所開放之時段並完成落單後,該預訂即時確認,無須商戶另行回覆。
1.2 已確認之預訂即構成客人與商戶之間具約束力之合約。商戶須按已確認之日期、時段及條件提供場地。
1.3 商戶須自行確保平台上之檔期、容量及價目與其實際情況一致。凡因商戶未有及時更新檔期而導致重複預訂、超額預訂或無法履行者,一概由商戶自行向客人負責,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1.4 商戶如需重新逐張把關,可隨時於商戶中心降回檔期管理方案,變更即時生效;已確認之預訂不受影響,並須按本附錄結算佣金。
2. 佣金
2.1 佣金比率:以《服務方案確認書》第 4.2 節所載為準。
2.2 成交金額指客人就該宗預訂實際應付予商戶之場地使用費總額(包括平台上所列之附加服務費用),但不包括下列各項:
(a) 可退還之按金或保證金;
(b) 客人於場內另行消費之項目(例如飲食、代客泊車),惟該等項目於平台落單時已列明並計入應付總額者除外;
(c) 政府徵費及稅項。
2.3 佣金按每宗已確認並已完成之預訂計算。訂金本身不會單獨計算佣金,訂金屬成交金額之一部分。
2.4 佣金為方案月費以外之額外費用,並非月費之替代。
3. 適用範圍
3.1 佣金只適用於經平台落單並即時確認之預訂。商戶透過自身渠道(電話、IG、官方網站、門市)所接之生意,一概不收佣金。
3.2 繞過平台:如客人已於平台完成落單,而商戶其後主動引導該客人取消平台訂單並改為於平台以外落單,以致本公司無法收取佣金,本公司仍有權就該宗預訂收取佣金。本條只適用於本公司持有實質證據之個案,並不限制商戶與其既有客戶之正常業務往來,亦不禁止商戶於任何渠道推廣自身場地。
4. 取消、改期及未有出席
| 情況 | 佣金處理 |
|---|---|
| 客人於商戶取消政策容許之期限內取消,商戶未有收取任何費用 | 不收佣金 |
| 客人逾期取消,商戶按其取消政策收取部分或全部費用 | 按商戶實際收取之金額計算佣金 |
| 商戶單方面取消已確認預訂 | 不收佣金,惟見第 4.2 條 |
| 客人未有出席(no-show),商戶按政策沒收訂金或收取費用 | 按商戶實際收取之金額計算佣金 |
| 預訂改期至另一日期 | 視為同一宗預訂,於實際完成後按實際成交金額計算佣金一次 |
4.1 商戶須於商戶中心如實更新每宗預訂之最終狀態(完成、取消、未出席)及實際收取金額。未有更新者,本公司會按平台紀錄之原訂成交金額計算佣金。
4.2 商戶如經常單方面取消已確認之預訂,本公司可要求商戶說明,並可依總協議第 17 條暫停其即時預訂功能。
5. 結算及付款
5.1 佣金按曆月結算。本公司會於每月結束後七 (7) 個工作日內,就上月已完成之預訂向商戶發出佣金賬單。
5.2 賬單會列明每宗預訂之編號、日期、成交金額及佣金金額。
5.3 商戶須於賬單發出日起計十四 (14) 個曆日內繳付。
5.4 佣金及月費可合併於同一張賬單發出。
5.5 商戶如就賬單有異議,須於賬單發出日起計十四 (14) 個曆日內以電郵提出並說明理由。逾期未有提出者,該賬單視為獲商戶接納。就有爭議之項目,雙方須誠意協商;無爭議之部分商戶仍須按期繳付。
5.6 逾期未付之款項,本公司可按每月 1% 收取利息(不足一個月按日計算),並可暫停商戶之即時預訂功能,直至款項結清。
6. 紀錄及查核
6.1 商戶須就經平台而來之預訂保存完整交易紀錄,為期不少於兩 (2) 年。
6.2 本公司如有合理理由相信商戶申報之成交金額有誤,可要求商戶提供該等預訂之相關紀錄;商戶須於十四 (14) 日內提供。
6.3 如查核發現商戶少報之佣金超過應付總額之 5%,商戶須補付差額,並承擔該次查核之合理費用。
7. 終止
7.1 商戶降回其他方案或終止本協議後,凡於變更生效日之前已確認之預訂,即使於其後才完成,商戶仍須按本附錄結算佣金。
7.2 本附錄第 5、6 及 7 條於終止後繼續有效,直至一切款項結清為止。